今日頭條之辯_新華財經_新華網
近日,一家名為“今日頭條”的新興移動互聯網公司,突然成為諸多傳統媒體的關注焦點。先是今日頭條宣布其獲得1億美元的C輪融資,公司估值高達5億美元。這對于一家創(chuàng)業(yè)不到兩年的公司來說,幾乎又是一個財富神話。 緊接著,諸多傳統媒體,紛紛發(fā)難其在版權問題上有瑕疵,認為它只是一個“新聞搬運工”和“剽竊者”。
作為一款不創(chuàng)造內容、僅為個人用戶進行個性化推薦資訊內容平臺,沒有任何自有新聞資源的今日頭條在兩年內發(fā)展到超過1.2億用戶,每月4000萬活躍用戶。 但由于今日頭條聚合大量傳統媒體的新聞內容,近日也引發(fā)了版權爭議和訴訟,甚至招致國家版權局的調查。有批評的觀點認為,今日頭條的多數內容沒有獲得版權方的授權,屬侵權行為;但同時也有學者指出,是否屬于侵權,目前來看法律的界定上仍有模糊。 “門戶網站的新聞客戶端是靠大量的人工編輯,而今日頭條是通過技術進行內容分發(fā)”,創(chuàng)始人張一鳴稱,今日頭條不是新聞客戶端,而是搜索推薦引擎類產品。然而盡管做出如上解釋,依然無法消除版權方面的爭議。
面對今日頭條的“春風得意”,紙媒開始了筆伐征程: 新京報刊文中稱,“今日頭條”作為手機APP客戶端軟件,本身并非作品內容的創(chuàng)造者,而是以及時整理和轉發(fā)當日的“頭條新聞”聞名。在版權法領域中,轉發(fā)他人作品理應付費,這是人盡皆知的法律常識。“今日頭條”的口號是“我們不生產新聞,我們是新聞的搬運工”,但事實上,其搬運的不僅是新聞,更是版權。所謂的“新聞搬運工”,掩蓋了侵權的事實。 新京報認為,長久以來“竊書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誤導中國版權保護之路,從影視劇到文學作品,從新聞剽竊到科研抄襲,我國因版權保護乏力造成的“軟實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
網絡媒體的反應則更加直接一些: 0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對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 對于搜狐公司的侵權訴訟,今日頭條當日晚間發(fā)表聲明稱,此前與搜狐公司的諸多部門都保持著友好的合作往來,搜狐不僅主動要求導流量,還主動為今日頭條適配接口,今日頭條擁有大量證據。今日頭條相關負責人曾表示,除了網易之外,四大門戶中的新浪、騰訊、搜狐均和今日頭條有合作關系,合作方允許今日頭條抓取內容。但搜狐、騰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均表示否認。
對于今日頭條遭各路媒體、甚至國家版權局的立案調查,輿論中也很多表示不同意見的聲音: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喻國明表示,今日頭條確實沒有版權,但它畢竟是一種傳播方式的創(chuàng)新,不宜過分打壓。他認為,版權局的做法有點拉偏架的意思。的確,今日頭條沒有版權,但是它的這種做法本身是一種創(chuàng)新之舉。是非常有利于內容的有效共享和市場化配置的,是一種代表著互聯網發(fā)展方向的傳輸方式,如果簡單地用傳統的規(guī)范把它否定掉,實際上會成為一個惡例。作為國家主管部門,應該站在兩者之上,促成兩者之間盈利模式的創(chuàng)新,合作方式的創(chuàng)新,床再出一種方式,讓他們心悅誠服地、心情舒暢地在一起合作,這才是應該走的方向。
這次紛爭并非傳統媒體與新媒體之爭,本質上也不是版權之爭,而是互聯網發(fā)展背景下的盈利模式創(chuàng)新、利益分配之爭。在傳統媒體時代,用戶付稿費是普遍的模式。但在互聯網時代,由于往往涉及海量數據,網站、客戶端按條來付費的方式很難做到。傳統媒體提供稿件內容,專業(yè)互聯網公司再通過技術優(yōu)勢將其高效地推送到讀者面前,從新聞信息價值實現和效率的角度看,這一合作模式會是未來的一種趨勢。因此今后的核心,是要在版權保護與互聯網創(chuàng)新之間找到平衡點。
有人認為嚴懲“今日頭條”,將給傳統媒體帶來更多收入和繁榮,更多的人則認為,傳統紙媒如果沒有思維革新、技術改進,即便從嚴查處了“今日頭條”,對紙媒的沒落也于事無補。 不過此次版權局的立案調查,倒不必過度解讀。有媒體投訴,版權局照例應該立案調查,結果有可能是雙方和解,也有可能是行政處罰,最終結果將依法而辦,并不會因為輿論或者某些人的喜好而改變。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fā)展,新媒體項目如后春筍般出現,并迅速崛起,但與此同時,《著作權法》卻并未能同步跟進,這就導致著作權法與新技術應用出現脫節(jié),容易產生灰色地帶。 作為互聯網時代的創(chuàng)業(yè)者,大多豪情滿懷、野心勃勃,但又缺少足夠的啟動資金,自然容易忽視規(guī)則。換句說話,解決“今日頭條”等新媒體項目的侵權,無論是從法律環(huán)境、技術環(huán)境,還是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只有三者不斷完善,著作權侵權事件才會得到真正遏止。
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會帶來各種新技術形態(tài),但技術的發(fā)展不應當以版權保護惡化為代價。這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及時應對新挑戰(zhàn),而我們的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以及資本的追隨、社會的認知,也應當立足于保護知識創(chuàng)新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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