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阿姨連續(xù)工作10天每天12小時發(fā)病身亡保潔公司被判賠28萬元
保潔人員李阿姨在下班排隊等待打卡時,感覺身體不適,在休息過程中,李阿姨突發(fā)暈厥,后被其家屬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后身亡。家屬遂將保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4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案件。
上海靜安法院介紹,李阿姨系某保潔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保潔公司)的保潔人員,與保潔公司存在勞務關系,并被保潔公司外派至某物業(yè)公司上班。某日,李阿姨在結束一天的清潔工作后,在下班排隊等待打卡時,感覺到身體不適,遂進入某物業(yè)公司休息室休息。在休息過程中,李阿姨突發(fā)暈厥,后被其家屬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后身亡。
李阿姨的家屬認為,在李阿姨出現身體異常情況時,保潔公司未將其及時送醫(yī),導致李阿姨錯過最佳救助時間,不治身亡。此外,據家屬了解,李阿姨在事發(fā)前已經連續(xù)加班10天,每日工作時間超12個小時,公司安排的過度勞動是李阿姨病發(fā)致死的直接原因。綜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保潔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0余萬元。
保潔公司認為,李阿姨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突發(fā)所致,與公司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一方面,公司在發(fā)現李阿姨暈厥后及時向其家屬撥打了電話,告知其發(fā)病情況并要求家屬到場處理。家屬對李阿姨的病情十分清楚,卻未告知過公司也未要求公司送醫(yī),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根據鑒定意見,李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右側丘腦出血并破入腦室,出血部位系高血壓性腦出血的常見部位,常見高血壓性腦出血的誘發(fā)因素是劇烈運動、勞累過度、創(chuàng)傷、情緒激動等。李阿姨雖然在事發(fā)前連續(xù)值班10天,但是值班內容不包含高強度的體力勞動,不可能造成李阿姨勞累過度。此外,事發(fā)當日李阿姨和他人曾發(fā)生過激烈爭吵,李阿姨情緒激動也是腦出血的誘發(fā)因素之一。綜上,保潔公司認為李阿姨的死亡與其從事勞務工作沒有關聯(lián)性,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李阿姨病發(fā)之前被保潔公司派遣,連續(xù)工作10天未予休息,其中每日從事保潔工作8小時,值班4小時,明顯超出了個人勞動的必要限度和合理強度。結合鑒定意見所載明的誘發(fā)因素,李阿姨因高血壓性腦出血導致死亡的誘發(fā)因素之一為勞累過度,故李阿姨因勞累過度致右側丘腦病理性出血并破入腦室,這一節(jié)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考慮到勞累過度僅是高血壓性腦出血的誘發(fā)因素,根據鑒定機構的相關意見,法院酌定該誘因的參與度為15%。在確定誘因參與度的基礎上,法院對李阿姨的損失金額進行了評析,最終認定李阿姨的各項損失37萬余元。
在確定損失金額的基礎上,法院認為,李阿姨與被告之間形成非個人勞務關系,應由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若提供勞務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減輕或免除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李阿姨在其病發(fā)至暈倒的一個多小時內,未積極進行自救,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保潔公司對李阿姨的死亡損害承擔90%的賠償責任。扣除被告前期墊付的相關費用,最終法院判令保潔公司賠償李阿姨的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上海靜安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彭春曉表示,個人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在認定歸責原則上,法院目前仍傾向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由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提供勞務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免除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對此,希望用工單位能夠認識到,相對于個人而言,用工單位在風險負擔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絕對優(yōu)勢,用工單位作為獲益方應當為勞務者提供更為充分的權益保護。
彭春曉介紹,本案中,提供勞務者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后身亡,作為接受勞務方的用工單位該賠多少,亦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此,法院認為,應綜合考慮用工單位指派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強度等因素,在鑒定意見的基礎上,依法認定提供勞務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誘因參與度。在賠償金額的認定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如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可以全額賠償;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定型化賠償的項目,可參照誘因參與度,酌情確定用工單位承擔的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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